益阳市教育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对教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管理,依法正确、及时地查处教育违规案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待岗)、责令引咎辞职、免职或者政纪、党纪处分:对教职员工的处理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待岗(一年以上)、解聘或者政纪、党纪处分。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各类教育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管辖。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处理;必须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行政监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处理:必须追究党纪责任的,由行为人所属党的组织依照党纪党规规定处理:凡触犯国家刑律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教育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上按管理体制分级负责,涉及重大疑难、情节严重的教育违规行为,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或者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查处。
第二章 教育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待岗)、责令引咎辞职、免职处理,同时可以依纪依规给予政纪、党纪处分:
(一)越权批准举办招生考试的;
(二)越权批准举办各类特长班、实验班的;
(三)封锁招生信息,剥夺学生升学知情权和选择权的;
(四)教材、教辅资料征订未执行上级规定的;
(五)不严格依法审批民办教育机构的;
(六)擅自批准学校增设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的;
(七)同意或默许其他部门和个人向学生违规收费的。
第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责令引咎辞职、免职处理,同时可以依纪依规给予政纪、党纪处分:
(一)组织学生提前毕业或者组织初、高中新生提前开学的;
(二)擅自组织或变相组织招生入学考试的;
(三)阻止学生参加高考、会考的;
(四)买卖生源的;
(五)擅立项目或超标准向学生收费的;
(六)教材、教辅资料征订未执行上级规定的;
(七)收费后不开正规票据的;
(八)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学生在校就餐、购物,统一购买教辅资料、学习用具、保险、校服、饮用水等的;
(九)强制学生、学生家长或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提供赞助、捐款的;
(十)举办重点班和未经批准举办特长班、实验班的;
(十一)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违反“三限”政策的;
(十二)封锁招生信息、妨碍学生填报志愿、剥夺学生升学知情权和选择权的;
(十三)向学生摊派勤工俭学创收任务的:
(十四)发布虚假广告或进行其他不实宣传的:
(十五)减免非贫困生应缴费用的。
第七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待岗(一年以上)、解聘处理,同时可以依纪依规给予政纪、党纪处分:
(一)不批阅或者不认真批阅学生作业的;
(二)个人擅自将学生在校内消费情况与评优、编排座位等挂钩的;
(三)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外单位兼职的;
(四)搞有偿家教家养的:
(五)歧视、侮辱或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
(六)个人擅自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谋取利益的;
(七)借婚丧喜庆之机,邀请学生及学生家长参与相应活动敛财,以及参加学生家长支付费用的娱乐休闲活动的。
第八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待岗(一年以上)、解聘处理,同时可以依纪依规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或者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向学生收费的: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赌博活动的。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违规行为,视情况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本办法不力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通报批评、停职或者免职处理。
第十一条 凡受到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处理的,本年度不能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受到停职、责令引咎辞职、免职处理或者政纪、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对行政处理和政纪、党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进行申诉,申请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理和政纪、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