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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益阳市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
    •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2-04-1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监察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

      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切实加大教育收费专项治理力度。对于教育收费问题的监督管理,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班子成员到学校校长,要层层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全市各中小学校要对照《意见》的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和讨论,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

          二、物价、财政、审计等帮门要切实负起监督检查责任,加强对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收费标准、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等行为,促进各级各类学校依法办学。

          三、监察、纠风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对贯彻执行《意见》动作迟缓、措施不得力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对违章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抓住不放,快查快处;对疏于管理、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责任追究。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

      若干问题的意见

      市监察局  市教育局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 2009 年5 月20 )

       

          为 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及时有效地查处中小学教育乱收费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学教育收费一律按省物价、财政、教育三个部门的联合文件严格执行,各地各校不得违反三部门联合文件规定,擅自设定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费用。

          二、各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所有费用必须公示,公示时间要在一个月以上。凡未按规定公示或学校实际收费与公示内容不符的;学生家长可以拒缴,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学校的一切收费必须出具票据,统一收费出具财政统一收据,代收费出具要素齐全的有关票据。

          三、严格落实国家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学校公用经费(除符合政府采购条件实行政府采购的外)一律在本校开支,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统筹,或以其它形式统一代购、代办。乡镇中心学校不得挤占辖内各学校的公用经费,不得向辖区内学校违规摊派报销费用。

          四、学校提供服务及物品,收取服务性收费,必须贯彻自愿、公平、等价的原则;不得对不愿交纳服务性收费、接受服务及物品的学生歧视或施加压力。

          五、学校开办的学生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必须遵循“保本不盈利”的原则,先服务后收费。不得一次性预收餐费;不得收取搭伙费;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原则上不得向非寄宿生统一开办早餐;非寄宿生自愿在学校吃中餐的,应当采取学生个人购票凭票就餐或校园卡刷卡就餐的方式,不得强迫学生在校吃中餐,不得集中统一收取中餐伙食费用。

          六、学校必须保证学生饮用水供应,但不得向学生收取饮水费。

          七、市教育局建立教辅资料审查专家库。教辅资料审查专家由教研员和一线骨干教师组成。采选教辅资料,由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推荐、市教育局审查发布、市新华书店统一制作和发放征订单、学生自愿缴款确订。评审推荐过程,纪检监察全程监督。未经审查发布的教辅资料,一律不得向学生推荐、组织征订;严禁学校和教师违反规定将书商引入学校向学生推销教辅用书或试卷、软件等资料,严禁学校和教师要求学生到指定的书商购买教辅用书或试卷、软件等资料。

          八、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向中小学校按学生班级或学生人数下达或分摊报刊书籍资料发行任务,学校对下达或摊派任务的行为应当予以抵制。各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刊书籍资料费;教育期刊由学生或家长到邮局自愿订阅,自行办理订阅手续,学校不得统一订阅、统一收费。

           九、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含县城)不得收取校服费。市中心城区学校及高中学被经教育、物价部门批准制作校服的,其价格由同级物价、教育部门严格按照学生自愿和“保本不盈利”原则审核把关。校服采购根据标的大小采取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

        十、按规定可以组织学生军训的,不得强制统一军训服装,不得收取教官补助等其他费用。

        十一、学校不得利用学校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十二、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一、高二年级学校不得成建制收费补课。团特殊原因耽误的课时,学校可在节假日如实补足,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高三年级的补课可适当放宽,但补课收费需报同级教育、物价部门审核备案。未经批准各学校不得借远程教育或其他名义收费补课。

          十三、学生保险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代保险机构向学生收取保险费。学校教职员工及家属不得在学校充当学生保险销售代理人。

      十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就近免试入学。高中招生坚持“两考合一(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考试),严禁组织单独的初中、高中招生考试并收费。

      十五、严格执行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学校不得借招收高中择校生之机违规收取与学籍挂钩的赞助款、捐赠款;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严禁普通高中超计划招生,不得利用夏令营、军训、提高班等组织学生提前入学。

      十六、严禁教师家教家养。教师不得利用放学后或其他节假日进行有偿补课,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暗示或介绍学生购买其他学习生活用品。

       

       

       

       

       

       

       

       

       

       

       

       

       

       

      中共益阳市纪委   益阳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

      的通知

      各区县()委,区县()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区县()纪委,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益阳市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有效治理中小学教育乱收费,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乱收费,是指违反省物价、财政、教育三个部门的联合文件规定和违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意见》(益政办发【20098)的行为。

      第三条  对中小学教育收费问题,实行层级责任制和层级责任追究制。区县()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区县()长、教育局局长、教育局党政班子成员,学校校长对中小学教育收费的监督管理要层层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案()件的责任追究,上指一级。

      第四条  对中小学教育乱收费问题,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按程序由有关部门先给予停职或免职的组织处理,然后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第五条  中小学校校长对本校发生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负总责。学校发生的任何教育乱收费行为,都必须追究校长责任。

      第六条  下列情形追究中心学校校长责任:

      ()中心学校校长所在学校发生教育乱收费行为;

      ()中心学校截留、挤占、挪用所辖学校公用经费,或向所辖学校摊派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或者在所辖学校报销应由中心学校负担的费用;

      ()中心学校所辖学校有两所或两所以上发生教育乱收费行为。

      第七条  下列情形追究区县()教育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所联系分管的学校,有两所或两所以上发生教育乱收费行为;

       ()所分管的工作失误,导致众多学校发生教育乱收费行为。

      第八条  下列情形,追究区县()教育局局长责任:

      ()班子成员因教育乱收费问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受到处理处分或一人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区县()教育局机关挤占、截留、挪用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的;

      ()区县()教育局违反规定,出台文件,作出决定,导致学校乱收费的;

      ()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不落实,对全局性的教育乱收费案()件处置不力,对教育乱收费案件的处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

      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区县()长对本区县()教育乱收费问题负总责。区县()人民政府出台违反规定的收费文件,或区县()教育局局长因教育乱收费问题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理的,追究区县()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区县()长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对因教育乱收费问题,校长受到处理处分的学校、局长及班子其他成员受到处理处分的区县()教育局,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综合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育乱收费案件,由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织按权限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的组织处理,由调查处理机关提出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并执行。

      第十二条  对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负有直接责任的教职工及其他人员,由区县()教育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  市属中学、市属各类学校举办的高中教育的教育乱收费行为,其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7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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